第 1 条(适用范围)
- HOTEL RAKURAGU(以下,简称“本酒店”)与顾客之间签订的入住合约及其相关合约均以本条款及与其构成统一整体的使用条款(以下简称“使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关于本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则以法律法规或已普遍形成的社会习惯为准。
-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习惯的范围内采用特殊协议时,将不受前款规定约束,以特殊协议为优先。
- 向本酒店进行预订,即表示您同意遵守并受本酒店不定期制定的所有以及在入住期间所有适用的日本本地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内部规定、规则、免责声明、责任豁免和政策。
第 2 条(入住合约的申请)
- 有意向本酒店申请签订入住合约(预订房间)的人士基于旅馆业法第 6 条、同法律执行条例的第 4 条第 2 款,以及本酒店所在都道府县所规定的条例,须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顾客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一般情况下,根据附表 1 中的住宿费计算方法)
- 顾客的联系方式
- 其他本酒店认为有必要了解的事项
- 基于前款规定,已向本酒店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变时,请及时向本酒店提交变更后的内容。
- 顾客如在入住期间提出希望在第 1 款第 2 项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入住,本酒店将在顾客提出该申请时视其为新的入住合约申请进行处理。
第 3 条(入住合约的成立等)
- 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的申请时,入住合约即告成立。
- 当入住合约根据前款规定成立时,顾客须在入住前或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该入住合约所囊括住宿期间的全额住宿费及税费。
- 出现以下各项所规定的事由时,本酒店可将与该顾客相关的申请视作事实上并无意入住却提交的申请进行处理,且入住合约将被视为无效。
- 未能根据前款规定,在入住前或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同款所述的住宿费或税费时。
- 基于前一条第 1 款的规定,本酒店试图通过顾客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联系,但从第一次尝试联系之日起 10 天之内(到入住日当天为止的天数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最迟到入住日当天的 15 点为止)一直未能取得联系时。
- 顾客拒绝与本酒店取得联系时。
- 针对前款所述情况,本酒店对与顾客相关的入住合约作无效处理时,将把处理当天视为顾客解除入住合约之日,并适用第 5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顾客支付违约金。
第 4 条(拒绝签订入住合约)
本酒店在下述情况下有可能拒绝签订入住合约。
- 入住申请与本条款相悖时。
- 由于没有空房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 由于灾害及其他紧急情况,实行向受灾者及灾后恢复工作的负责人等优先提供客房的计划等,事由相当于前项所述时。
- 希望入住者为下述人士时:防止暴力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等的相关法律、各都道府县关于驱除暴力集团的条例中规定的暴力集团或暴力集团的相关集团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其相关人士。
- 希望入住者被认为有可能在住宿方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 希望入住者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 希望入住者在住宿方面要求提供严重超出社会常识范围的服务,或要求本酒店承担其他事项时。
-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希望入住者为酩酊大醉者等,并有可能造成其他顾客的困扰、妨碍本酒店正常营业,或其言行已对其他顾客或本酒店的从业人员造成困扰时。
- 希望入住者被明确认定身心状况不佳时。
- 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入住时。
- 以将入住权力转让于他人为目的申请入住时。
- 即使事实上并无意入住,但仍进行了入住申请时。
- 符合其他各法律法规或各都道府县的条例等所规定的可拒绝提供住宿的情况时。
第 5 条(顾客的解约权)
- 顾客可向本酒店提出要求解除入住合约。
- 顾客基于前款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入住合约时,须根据附表 2 所示内容支付违约金。
- 顾客在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未能在入住日当天的预计抵达时间抵达时,本酒店可将该入住合约作为由顾客解除的合约进行处理。
第 6 条(本酒店的解约权)
- 本酒店在下述情况下可能会解除入住合约。
- 顾客为下述人士时:防止暴力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等的相关法律、各都道府县关于驱除暴力集团的条例中规定的暴力集团或暴力集团的相关集团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其相关人士。
- 顾客在本酒店内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以下行为时:施暴、威胁、恐吓、提出不正当请求、赌博、持有或使用非法药物、枪炮刀剑类及类似物品、妨碍酒店正常营业、为其他顾客造成困扰,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 顾客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 顾客在住宿方面要求提供严重超出社会常识范围的服务,或要求本酒店承担其他事项时。
-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发生在客房床上吸烟、对消防设备等进行恶作剧等妨碍火灾预防、火势控制的行为时。
- 转让或试图转让入住权力时。
- 未能确认已支付住宿费时。
未能确认已支付住宿费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在金融机构的柜台营业时间即将结束前通过汇款方式,或不受金融机构的营业时间限制而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等方式完成支付,但由于汇款次日为金融机构的休息日,因此在入住前未能确认已完成汇款的事实。
- 以暴力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要求或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的。
- 违反本条款或本酒店的使用条款时。
- 符合其他各类法律法规或各都道府县的条例等所规定的可拒绝提供住宿的情况时。
- 基于前款规定进行解约的通知将以口头形式,或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根据第 2 条规定提供了联系方式的顾客。向顾客根据第 2 条规定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了通知但顾客未能收到该通知时,本酒店可根据第 3 条第 3 款的规定,将入住合约作为已失效的合约进行处理。并且,在通常情况下理应收到通知的期间过后,本酒店可视为顾客已收到通知而进行处理。
- 入住合约基于上述两款规定而失效时,如有已支付的住宿费,除第 1 款第 3 项及第 5 项的情况之外将不予退还。
此外,未支付住宿费时,顾客须支付与住宿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第 7 条(住宿登记)
顾客须基于旅馆业法第 6 条、同法律执行条例的第 4 条第 2 款,以及本酒店所在都道府县所规定的条例,在入住日当天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顾客姓名、年龄、性别
- 顾客为外籍人士时,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酒店基于旅馆业法要求,有权对顾客护照进行扫描并保留扫描件)
- 离店日及预计离店时间
- 在本酒店之前住宿的地点及之后预计前往的地点
- 其他本酒店认为有必要了解的事项
第 8 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 顾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从本酒店所规定的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起,到办理退房手续的时间为止。
连续数日住宿时,除抵达日及离店日之外,则可全天使用。
- 不受前款规定所约束,本酒店有可能以顾客支付额外费用为条件,在同款内容所规定的时间以外允许顾客使用客房(以下称“于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
但在离店日当天客房全满的情况下,于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仅限到当天入住手续办理时间 1 小时前为止。
- 前款所述的额外费用为每间客房每一小时内 2000 日元(含消费税及服务费)。
- 顾客基于第 2 款的条文规定于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超过2小时时,本酒店将要求顾客支付一晚的住宿费。
住宿费将按照顾客所使用的客房当天的标准住宿费用计算。
- 即使在基于上述各款规定顾客可以使用客房的时间内,本酒店仍可以出于安全及卫生管理或其他本酒店在运营管理方面的需要,在未事先通知顾客的情况下进入客房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 9 条(遵守使用条款)
- 顾客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的使用条款。
- 除 “住宿条款 “和 “使用规则 “外,顾客还应根据入住时的社会状况,遵守本酒店从安全和卫生角度出发而认为适当的指示。
如果顾客无正当理由不遵守本酒店的指示,本酒店可根据第 4 条和第 6 条的规定拒绝 提供住宿或取消住宿合同,并要求顾客离开本酒店。
第 10 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内各类设施等的营业时间记载于酒店内备置的宣传册、各场所的公告栏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
- 前款所述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可能会在不得以的情况下临时发生变更。届时本酒店将根据需要进行通知。
第 11 条(费用支付)
- 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的明细如附表 1 所示。
-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费用须在顾客抵达时、本酒店要求进行支付时或本酒店指定的支付期限前,通过日元现金、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或本酒店承认的支付方式,在前台或本酒店指定的地点进行支付。
第 12 条(无法提供已签订合约的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 本酒店在无法为顾客提供已签订合约的客房时,将尽可能地安排顾客入住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本酒店将努力为顾客安排基于前款规定的其他住宿设施,但如果无法顺利安排,则可解除入住合约。
在此情况下的解约通知将适用第 6 条第 2 款的规定。
第 13 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方式)
- 关于顾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贵重物品或现金(以下简称“物品等”),原则上本酒店将以接收物品之日起的2周为期限进行保管,在此期间,如顾客未提出要求返还物品,或本酒店无法与顾客取得联系,则该物品将被送交至距离本酒店最近的警察局。
- 关于顾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等,因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而发生物品灭失、损毁等损失时,本酒店都将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但对于顾客未能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物品的损失赔偿额,均以 10 万日元为上限。
- 对于顾客带入本酒店内且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因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而发生物品灭失、损毁等损失时,本酒店均将以 5 万日元为上限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第 14 条(顾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 针对顾客的行李在顾客入住前到达本酒店的情况,本酒店仅在行李到达前接到计划入住者的联系并表示同意时会对其进行保管。
- 顾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如行李或随身物品被遗忘在本酒店内,原则上本酒店将在包括发现物品当天在内的 7 天里对其进行保管。其间,如顾客未提出申请要求返还物品,物品则将被送交至距离本酒店最近的警察局。
关于高额及贵重物品,本酒店则会在发现后立刻送交至距离本酒店最近的警察局。
此外,关于饮品、食物、杂志及其他属于废弃物类的物品,如在顾客办理退房手续的次日 12 点前未接到任何联系,本酒店将以任意方式进行处理。
- 为尽快对被遗忘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并返还到顾客手中,必要时本酒店可以对内容物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前款所规定的措施。
- 按照第 1 款规定由本酒店所保管的行李的相关保管责任,将适用前一条第 2 款的规定。
第 15 条(本酒店的责任)
- 即使有基于本条款的、本酒店责任限制条款的相关规定,但如果顾客因本酒店未履行住宿合同或相关约定,或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且本酒店为该损害投保的「旅馆业者责任保险」可以适用时,本酒店应予以赔偿。但是,赔偿金额以根据保险条款赔偿的保险金最高金额为限。如果损害并非由酒店的过错造成,则不适用此规定。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因顾客使用或顾客的宾客和/或访客使用酒店设施、设备和服务而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酒店概不承担责任。
- 酒店对第三方向顾客或顾客的任何宾客和/或访客提供的服务概不负责,即使此类服务可能由酒店安排。顾客或顾客的任何宾客和/或访客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要求、收费、诉讼或损害赔偿应直接向该等第三方提出。
- 对于顾客或顾客的任何宾客和/或访客因任何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而在酒店遭受或蒙受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害,酒店概不负责。
- 如果酒店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未能对顾客履行或延迟履行任何义务,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6 条(顾客的责任)
- 因顾客违反本条款或使用条款的行为,及其他应归责于顾客的事由(包含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使本酒店蒙受损失,如对本酒店区域内家具、电器等设施设备造成任何损坏、无法清洗、不可逆的损失;或额外支出客房清扫和修缮费、丧失销售机会等时,顾客均须对该损失予以照价赔偿。
- 在本酒店内,因应归责于顾客的事由而使其他顾客遭受损失时,如本酒店向遭受损失的顾客支付了与损失赔偿费同等的金额,本酒店则可要求具有损失赔偿义务的顾客偿还本酒店所支付的同等金额。
- 在本酒店内,因顾客违反本条款或使用条款的行为,及其他应归责于顾客的事由(包含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本酒店发生安全相关事故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在酒店内使用电脑通讯服务时,顾客有责任自行承担使用风险。在使用电脑通讯服务时,如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此外,如果由于酒店或第三方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时采取了酒店认为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损失,顾客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 17条(客房的清扫)
- 顾客连续两晚以上入住同一客房时,如需清扫房间,需将清洁卡片翻至需要清洁一面并磁吸于房门外侧。
- 即使本酒店收到顾客无需清扫的要求,鉴于法律法规及各都道府县条例等,仍将至少每四天清扫一次客房。
- 本酒店认为有必要时,则可随时对客房进行清扫。 顾客无权拒绝前款所述的客房清扫。
第 18条(管辖权及准据法等)
- 对于顾客和本酒店之间就入住合约产生的一切纠纷,将以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作为初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执行管辖权。
- 顾客与本酒店之间签订的入住合约以日本的法律为依据,并将根据日本的法律作出解释。
- 存在多种语言版本的住宿条款时,各住宿条款之间的描述如存在差异、矛盾或其他分歧,则优先以日文版住宿条款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 19 条(条款改定)
本酒店可根据需要随时对本条款进行改定。
对本条款进行改定后,本酒店将在官方网站中或客房内告知改定后的条款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 20 条(其他事项)
- 如果本条款的任何规定被视为非法、无效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不可执行,则该规定应被视为与本条款分割,且不影响任何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即使本条款及其他使用条款等的一部分由于与某个顾客的关系被判为无效或被取消的,也不会影响该部分在与除该顾客以外的其他顾客的关系中的有效性。
- 本酒店未能行使或执行本条款的任何权利或规定,不构成对此类权利或规定的弃权声明。
附表 1 住宿费的计算方法
|
明细 |
住宿费 |
基本住宿费 |
客房费(含各种附带特惠内容的套餐费)及服务费 |
税金 |
消费税、宿泊税等 |
- 住宿费以店铺内、宣传册及官方网站等处所记载的收费表为准。
- 每间客房最多可容纳两名成人。
只有尊享景观房(带阳台)允许儿童(18 岁及以下)使用沙发床。 在尊享景观房(带阳台)中,包含儿童(18 岁及以下)仅限三名顾客使用。
- 尊享景观房(带阳台)的沙发床加床服务需在预定时或住宿日前联系本酒店。该服务将依据《使用条款》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收取加床服务费用。
附表 2 违约金
①无联络且未入住 |
100% |
②当天取消 |
100% |
③前一天取消 |
100% |
④2日前取消 |
0% |
- “%”为相对于订单全部住宿费(包括与其他经营者联合提供的住宿订单中所含的合作费)的违约金比例。
- “当天”、“前一天”、“2 天前”等描述是指从申请取消预订的当天起,到确定不住宿的各日期为止的天数。
- 顾客取消了全部或部分入住合约时,将根据从申请取消预订的当天起,到因取消预订而确定不住宿的各日期为止的天数,收取因取消预订而确定不住宿的所有天数的相应费用。
- 根据与本酒店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所规定的退订政策计算得出的金额超过根据上述①和②计算得出的违约金额时,将按前者收取违约金。
- 除上述各款规定外,本酒店还可根据入住合约的内容等制定特殊协议。